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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業讚 二年補助十二萬  

青年就業讚 二年補助十二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0050828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10500270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未就業青年強化技能及提升就業能力,以促進就業,提供未就業青年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協助其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以下合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三、本計畫所稱之未就業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初次尋職者。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已連續失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不在此限。

 

四、本計畫所稱訓練學習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本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

(二)三年度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且其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銅牌(含)以上之合法辦訓單位所開辦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之課程。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自辦或委辦之課程。

 

前項第二款課程應以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蒐集,並公告於全國就業e網及職訓e網者為限。其課程內容及收費合理性等有所疑義者,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得不予蒐集及公告。

本計畫訓練學習課程內容,應為提升個人職業技能或職涯規劃學習。但不包括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升學補習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無顯著之直接關聯性者。

 

五、未就業青年應檢附本計畫申請書(附件一)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資格認定。

本計畫未就業青年之年齡及身分資格,以未就業青年申請資格認定之日為基準日。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二年屆滿後該認定失其效力,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廢止資格認定後,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六、計畫補助未就業青年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由未就業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如附件二),並經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參加訓練學習課程者。

(二)完成訓練學習課程並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參訓情形回覆卡(附件三)經訓練學習單位蓋章後連同繳費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延長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未就業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就業中或經廢止資格認定者。

(二)已報名訓練課程並繳費。

(三)訓練課程已開課或結訓日期已逾補助期間。

(四)課程內容與就業目標無直接關聯。

 

七、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本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經甄試合格者得優先錄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未就業青年就業,應提供推介就業、職涯導引、訓練學習計畫諮詢、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提供選擇職業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搭配各項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規劃提供青年所需技術能力為主軸之職業訓練課程。

 

八、未就業青年應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一)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書(附件四)及收據(附件五)。

(三)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正本。

(五)結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個人學習心得紀錄(附件六)。

(七)本次訓練學習之個人全部缺、到課紀錄。

受補助之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涉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九、未就業青年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申請。

未就業青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未就業青年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

 

十、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二年內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所指二年計算方式,自未就業青年依第五點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

 

十一、未就業青年經完成資格認定後,應每二個月親自前往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第七點第二項所規定之就業服務。但就業期間、參加訓練期間或服兵役期間,不在此限。

未就業青年於前項但書事由消失之日起,仍應每二個月親自前往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就業服務。

未就業青年違反前二項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仍未依限前往,於補助期間內累計達三次者,廢止其資格認定。

未就業青年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參加訓練學習或未就業,且非服兵役期間者,廢止其資格認定。

未就業青年經廢止資格認定後,該資格認定及經同意尚未開課之訓練學習計畫,均自廢止之日起失其效力。但未就業青年於廢止資格認定前之訓練學習自付額,符合第六點規定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應予以補助。

 

十二、本局或執行單位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得以電話抽查或派員實地查核,未就業青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申領本計畫補助之未就業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或同意所擬訓練學習計畫,即參加訓練學習者。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未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者。

(六)領取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已超出其自行負擔費用。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或執行單位查核。

(八)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四、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後就業者,於本計畫補助期間內再失業者,於原補助期間及剩餘額度內,得再提出訓練學習計畫之申請。

 

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本會得視預算額度,發給、調整、停止認定或停止發給本計畫之補助,並公告之。
http://www.etraining.gov.tw/index.html
課程代碼: E3855
課程名稱: 美容從業人員進階班
訓練費用: 學員負擔:15,960 (符合條件全額補助)
政府負擔:
訓練單位: 霏亞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訓練時數: 84小時
訓練位置 桃園縣桃園縣蘆竹鄉桃園縣蘆竹鄉中正路308號18樓之2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聯絡電話: 03-321-9499 訓練日期: 2013/02/25 ~ 2013/05/27
聯絡人:
報名日期 2013/01/01 ~ 2013/02/25
訓練性質: 職前 甄試日期: 請洽訓練單位
訓練學員數: 15人
課程資訊揭露
方式及管道: http://www.stellar-sp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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